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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守则
会员守则
发布: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1/4/16 10:25:42 浏览次数:
本商会会员由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一)企业会员: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者是福建籍人士的合法企业单位。
(二)团体会员:主要由在池州的福建籍工商界人士投资企业及其它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上述第七条会员种类范围内的企业或团体;
(二)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志愿申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由企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个人资料及企业资料证明;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五)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有本商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要求本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优先或优惠获取本商会提供的各项商贸信息服务;
(七)在遇到突发事件及困难时,本商会及时伸出援助之手给予协助解决;
(八)免费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种教育培训和专题论坛;
(九)其他相关的会员的权利;
(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遵纪守法,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承担本商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建言献策,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六)维护本商会声誉,积极宣传本商会,扩大本商会影响,提高本商会知名度;
(七)其他相关的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会长会议批准,注销其会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会;
(二)严重违反商会章程,造成恶劣影响;
(三)一年未缴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商会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的。
第十三条  对注销会员资格的,收回会员证,并停止一切对其服务的工作。如需服务,将按规定标准收取有偿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对自愿申请退会或自动退会的,须在退会二年以后才能重新入会。重新入会按第九条入会程序从严考核,其中拖欠会费的须补齐所欠会费方可重新入会。
第十五条   本商会可设荣誉职务,包括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由会长办公会决定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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