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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2/9/3 10:22:20 浏览次数:

池州福建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根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组成,中文名称:池州福建商会;英文名称:Fujian Commerce of chizhou。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在池州市的福建籍工商界人士及其投资经营的企业和相关团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民间团体。

第三条 池州福建商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公德;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和引导广大会员,继承和弘扬艰苦创业和爱拼敢赢 的闽商精神,弘扬中华文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引导和帮助会员提升创业、创新、创优的能力;搭建本会与全国各地商会组织之间的经济、技术和信息的交流平台,为促进福建和池州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献计出力,为会员企业发展牵线搭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本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协调、自我服务方针,倡导企业不分大小,实行平等、互助、合作的原则,为实现会员单位的共同发展起积极推动作用。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池州市民政局的登记管理及池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池州福建商会地址:池州市长江北路81号恒泰家和园13号楼4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积极倡导爱国敬业、遵纪守法的精神,努力提高会员的素质,不断增强商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二)积极参与池州和福建两地的经济建设,不断促进两地经贸往来。

(三)发挥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沟通企业和政府的联系;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建议和要求,争取政府大力支持和帮助,帮助会员排忧解难;团结福建籍企业家及各界友好人士共同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充分利用商会整体优势及会员单位的特点,积极协助会员单位整合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努力提升商会的整体实力和社会影响,提高会员单位的市场竞争能力。

(五)宣传福建和池州两地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信息,及时了解和通报两地建设新成就、发展新动态;开展福建和池州双边经济活动,为两地政府和工商业界及其他相关业界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协作牵线搭桥。

(六)举办各种形式的专业培训和交流,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科技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会员调解经营纠纷,协助解决生产经营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七)开展与当地和外地工商业界及其他相关业界、兄弟社团组织的交流与协作;组织商务考察活动,拓展合作与经营渠道,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积极帮助福建籍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企业在池州投资兴业。

(八)积极发展会员,壮大队伍,弘扬“善观时变、顺势而为﹔敢冒风险、爱拼会赢﹔合群团结、豪爽义气﹔恋祖爱乡、回馈桑梓”的闽商精神,积极参与光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十)合法收益作为商会活动费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由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一)企业会员: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者是福建籍人士的合法企业单位。

(二)团体会员:主要由在池州的福建籍工商界人士投资企业及其它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上述第七条会员种类范围内的企业或团体;

(二)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志愿申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由企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个人资料及企业资料证明;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五)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本商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要求本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优先或优惠获取本商会提供的各项商贸信息服务;

(七)在遇到突发事件及困难时,本商会及时伸出援助之手给予协助解决;

(八)免费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种教育培训和专题论坛;

(九)其他相关的会员的权利;

(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遵纪守法,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承担本商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建言献策,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六)维护本商会声誉,积极宣传本商会,扩大本商会影响,提高本商会知名度;

(七)其他相关的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会长会议批准,注销其会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会;

(二)严重违反商会章程,造成恶劣影响;

(三)一年未缴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商会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的。

第十三条 对注销会员资格的,收回会员证,并停止一切对其服务的工作。如需服务,将按规定标准收取有偿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对自愿申请退会或自动退会的,须在退会二年以后才能重新入会。重新入会按第九条入会程序从严考核,其中拖欠会费的须补齐所欠会费方可重新入会。

第十五条 本商会可设荣誉职务,包括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由会长办公会决定聘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审议并通过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五)推举本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任期内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必要时,经理事会会议提议,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行使本商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注销;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会长提议可提前或延后。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授予的职权,负责决定和处理商会重要工作和问题并对理事会负责。会长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三)决定秘书、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会费缴纳办法,以及会员的吸收和注销;

(七)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于本商会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因工作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理事的选举和罢免,须由会长会、理事会或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须由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会、理事会、会员大会;

(三)在理事会和会长会闭会期间,授权行使理事会和会长会职权,并对理事会和会长会负责;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行使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商会的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设秘书处为办事机构,主持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秘书1,必要时秘书可列席各类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和文书工作。

第三十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和执行会长处理商会有关日常工作,在会长和执行会长同时外出期间,受会长委托,代行会长的职权;

(二)参加会长会、理事会,参与商会重要问题决策。在会长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协助会长决定并处理商会重要工作;

(三)按照会长会、理事会的决定,负责参与商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和下属实体公司的筹建、运作及管理等工作;

(四)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商会工作计划,报经理事会通过,协调组织实施;

(五)提名副秘书长、秘书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交会长会会议决定;

(六)承办各办事机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的任免及聘

 

任;

(七)协调、监督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执行和监督当月及项目活动、财务预算实施情况;

(九)负责会长会、理事会的组织筹备工作;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长会、理事会应设置会议记录册,记录每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会议主持者以及各程序的讨论内容和会议决定结果。

第三十五条  商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设监事长一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经营和财务执行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业务主管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会长会、理事会,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

和表决结果合法性,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督会长会、理事会按章程办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有权制止并加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和捐赠;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出纳应按时定期进行对帐和结帐,并按时公布财务经费收支状况,接受会长办公会的审议和监察,并按照会长办公会的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每个会计年度的帐目及资产负债情况由注册会计师审核后在会员大会上公布,并张贴于会所内供会员审阅。

第四十  本商会接受主管部门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四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章程》修改权属理事会,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并执行。在特殊情况下,会长办公会有权对本商会《章程》进行修订和完善,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其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商会党建

第五十三条  池州福建商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第五十四条  池州福建商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福建商会支部委员会。福建商会党支部要积极支持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工作,配合党建工作指导员开展好福建商会党建工作。

第五十五条  池州福建商会党支部是党在商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商会各项工作健康、稳步发展,商会党支部要加强自身组织建设,要注重培养先进人才成长。

第五十六条  池州福建商会党支部要主动邀请非公经济人士开展丰富多彩的政治活动。商会领导班子要支持党支部的工作,要在活动场地、工作经费上给予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会员接纳与管理、会费缴纳与管理等办法由会长办公会制定,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章程》解释权属池州福建商会会长办公会。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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